色诱他人,抢劫杀人 主犯被判死刑大快人心
多彩贵州网讯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宣判执行一起“色诱”抢劫犯,并将其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据调查,在2010年12月,被告人严艳江租下潘华琼(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贵阳市金山工业区艳山红镇鸡场村的一间房屋,伙同付兴、甘贤鹏、王佳(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李燕(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色诱他人后实施盗窃行为。
2011年1月22日17时许,李燕以卖淫为名将被害人廖某某(殁年37岁)骗至前述租房内,并拨打电话通知付兴。付兴联系严艳江一起前往,严艳江还安排甘贤鹏放哨。
付兴、严艳江进入该租房内准备盗窃时被廖某某发现,严、付遂威胁廖某某交出现金等财物,李燕先离开现场。廖某某被迫从裤包内拿出一叠百元现金递给付兴,严、付看到被害人用手捂住外套左胸,遂认为其还有钱,便强行搜被害人的衣服口袋。
随后廖某某反抗,并与严、付两人发生扭打。严艳江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廖某某多刀,从廖某某的衣服口袋内劫取三叠人民币,并与付兴一同将受伤的廖某某拖到屋外的走廊处,廖因右侧血气胸合并急性大失血而死亡。之后,严艳江等人逃离现场,共劫得廖某某现金38000元,严艳江、李燕、付兴平分赃款,甘贤鹏分得800元。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严艳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严艳江抢劫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维持贵阳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严艳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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